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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5-08 | 浏览量:682次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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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合理提出用款计划,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稳岗扩就业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有序实施。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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