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 浏览量:588次
政 策 告 知 书
一、从2020年6月1日起,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印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共4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八、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以下行业不能享受: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活动不能享受: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十、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税科[2022]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部分条款已到期)
十二、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上述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十四、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五、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十六、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十七、自然人可通过手机APP查到任职单位个税申报情况,一旦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发送信息就可向税务举报,造成查账、补税风险,提醒企业不要冒用自有员工以外的人员身份证来造工资虚列成本费用。
十八、企业与员工私签协议不给员工购买社保,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旦员工失信举报、仲裁、诉讼,企业可能会惹上纠纷、赔偿款、诉讼等,特别是一些高风险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若无工伤保险,企业可能因支付巨额医疗、赔偿费而倾家荡产。(注:渝税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十九、 企业不买社保(包括股东、负责人)存在风险:一是可能错过补缴时间而无法办理;二是员工举报被处罚风险;三是补缴社保时以前年度账务中工资表并无此人的尴尬情况。
二十、社保缴费特别提醒:各位客户办理了社保缴纳登记的,必须按社保规定时间(目前为每月月底)内缴纳各项社保,否则存在不能享受各项社保权益的风险,请务必引起重视!!!
二十一、金税四期于2022年底完成开发,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助力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唯一出路!
二十二、企业转让股权时财务报表“预收账款、预提费用、未分配利润”等与盈利相关的科目余额较大的,可能缴纳大额个税。请老板们转股时先和会计沟通!!!
二十三、购销双方通过约定不开具发票,这样的约定违背税法是无效约定,一旦购买方失信不支付货款,情急之下举报销售方偷漏税,销售方可能被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担刑责。
二十四、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十五、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十六、当前社保政策: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十七、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二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九、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每年20000元为限额,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三十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或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每年20000元为限额,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三十二、重庆市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82348元/年(6863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元、下限为4118元。
三十三、外贸企业: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对于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上年度出口的,其所属期应用上年度12月份的,即202212,或者用出口月份的;本年度出口的采用本年度的。例如:2021年4月份出口的,在2022年申报退税时,其申报年月可以采用202112,也可以采用202104。
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跨年申报退税时,不分是不是申报上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可以把上年度和本年度出口的业务放在一个所属期进行申报。如在2022年3月份申报期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的业务既有2021年度出口的,也有2022年1、2月份出口的,那么申报年月都按202202录入退税申报。
特别注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三十四、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在重庆市、天津市、海南省,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三十五、 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十六、自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七、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十八、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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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