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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成文日期:2023-12-21

2024-01-18 | 浏览量:460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

成文日期:2023-12-2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3日。

三、4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日。

四、5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2日。

五、6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19日。

六、9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18日。

七、10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4日。

八、12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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