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7 | 浏览量:1628次
针对疫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现博文财务帮助大家整理为相关要点,供大家查阅:
1、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2、从2月9日0时起至2月29日24时,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3、实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 “重庆税务”公众号、邮政寄递、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务咨询热线线上办理。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和其他生活),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9、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1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4、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1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6、既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尽可能不打扰或少打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严厉依法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规范公平的经济环境。
注:以上条款除明确规定执行起止日期外,其他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8-10号公告、渝府办发〔2020〕14号、渝税发〔2020〕4号